集裝箱貨運托運調度業務的各方相關責任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1 時間:2015-03-10 22:56 點擊: 【打印此頁】 【返回上一頁】 【關閉】
托運人在集裝箱運輸中應有的責任,這種責任是不完全同于傳統海運方面的。集裝箱貨運托運調度業務的各方相關責任拼箱貨托運人的責任與傳統海運相同。整箱貨托運人的責任不同于傳統運輸的有:應保證所報貨運資料的正確和完整;承運人有權核對箱內所裝貨物,因核對而發生的費用,有托運人承擔;海關或其他權力機關開箱檢查,其費用和由此發生貨損貨差,由托運人承擔;如集裝箱貨不滿,或是墊襯不良,積載不當,或是裝了不適于集裝箱運輸的貨物,因而引起貨損、貨差,概由托運人負責;如使用了托運人自有的不適航的集裝箱,所引起的貨損事故,應由托運人負責;在使用承運人集裝箱及設備其間造成第三者財產或生命的損害,應由托運人負責賠償。
集裝箱運輸中發生貨損貨差,承運人應承擔的最高賠償額。拼箱貨的責任限制與傳統運輸相同。整箱貨的賠償按照目前國際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單上沒有列明箱內所裝貨物的件數,每箱作為一個理賠計算單位;如提單上列明箱內載貨件數的,仍按件數計算;如果貨物的損壞和滅失,不屬海運,而是在內陸運輸中發生的,則按陸上運輸最高賠償額辦理;如集裝箱是由托運人所有或提供時,遇有滅失或損壞,其責任確屬承運人應承擔者,亦應視作一個理賠計算單位。
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損害責任的一種賠償責任制度。按照這種制度,統一由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對貨主負全程運輸責任,即貨損貨差不論發生在哪一個運輸階段,都按同一的責任內容負責。如果能查清發生損害的運輸階段,聯運承運人在賠償以后,可以向該段運輸的實際承運人追償。
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損害責任的一種賠償責任制度。按照這種制度,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雖然對貨方仍負全程運輸的責任,但遇損害賠償不象同一責任制那樣,而是按發生損害的運輸階段的責任內容負責。例如,損害發生在海上運輸階段,集裝箱貨運托運調度業務的各方相關責任,按國際貨運規則辦理;如發生在鐵路或公路運輸階段,則按有關國際法或國內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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